起 诉 书
被告人简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沟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晚,黄某某、王某某联系被告人简某某购买2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转给简某某毒资200元。简某某联系被告人汪某某将200元的毒品放于沙坪坝区土主镇四塘驿站门口一石狮嘴巴内,汪某某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放于四塘驿站门口一石狮嘴巴内后,简某某喊黄某某、王某某自取毒品。当晚22时许,民警在土主镇团结村安置房小区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12月20日,民警在土主镇团结村安置房小区将被告人简某某抓获。民警当着汪某某的面,从四塘驿站门口一石狮嘴巴内查获汪某某放置的上述毒品。经称重、鉴定,查获的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0.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称重笔录、提取、封存笔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简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汪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魏 军
检察官助理:夏宁静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汪某某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