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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垌**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8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桐柏县,身份证号码411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桐柏县**镇**村**区**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简某某利用微信芬(微信号w21**),菲姐(微信号fjdjd**),呆萌(微信号mmdny**),mmd(微信号m673**)等微信号对外出售淫秽视频并获利7万余元。其中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简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出售159部淫秽视频。

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微信甜心A(微信号zxx6**)等微信号对外出售淫秽视频并获利4万余元。其中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来安居民马某某等人出售80部淫秽视频。 

被告人简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各自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金缴款单、扣押清单、微信截图记录等。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简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来安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认定书。

5.检查、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张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其中被告人简某某贩卖159部,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贩卖80部,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简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张某某各自退出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豪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张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各自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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