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略检公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街**村,无业。1999年4月4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09年7月21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4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住郫县**镇**路**组**号,无业。2019年4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被告人简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接到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电话,称要帮助他人购买10万元毒品冰毒300克,简某某同意并告知被告人吴某某若交易成功有1万余元利润。4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简某某、吴某某一起从成都返回汉中,在返回途中简某某与韩某(真名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汉中市汉台区**巷**号**楼,现在逃)联系,让韩某某准备300克毒品冰毒送到其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过街楼新村的出租房中用于交易。简某某、吴某某到达汉中后即与李某甲取得联系,约定在汉中市汉台区风景路东段过街楼新村进行毒品交易,交易过程中因李某甲向简某某提出只有8万元,只能购买250克冰毒,简某某见状返回出租房,与韩某某将300克冰毒分出50克留在出租房内,将准备贩卖的250克冰毒装在吴某某的黑色背包内,由吴某某携带与简某某同行前往李某甲及化妆民警乘坐的汽车附近,行至车外时吴某某将装有毒品的背包交给简某某后离开并返回出租房,简某某上车与李某甲及化妆民警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包(毛重253.6克),在简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毛重0.81克)。民警随后在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并在出租房卧室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包(毛重51.23克),民警又前往简某某位于汉台区东大街街**小区的另一处住所进行搜查,在其住所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毛重0.73克)、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毛重0.13克),以及吸毒、分装毒品工具若干。2019年4月8日,办案民警将查获的毒品进行了精确称重:现场查获黑色背包所装的疑似毒品冰毒1包净重250.78克,在简某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净重0.58克,在其出租房卧室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净重50.09克,在**住所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净重0.63克、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06克,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共计302.08克、疑似毒品海洛因共计0.06克。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略阳县公安局送检的简某某贩卖毒品案检材LH2019-371-1、LH2019-371-2、LH2019-371-3、LH2019-371-4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LH2019-371-5中检出烟酰胺、乙酰基可待因和海洛因成份;LH2019-371-1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47%,LH2019-371-2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3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女士背包、电子秤、笔记本、查获的毒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指定管辖的批示、称重笔录、略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检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劣迹材料、办案说明等;3.证人晏某某、李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简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数量引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剑明
代检察员:刘竹玉
2019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略阳县看守所,吴某某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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