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579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3********,小学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2********,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8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被告人简某某、关某某伙同简某乙、简某丙、简某丁、文某某等人(均另案)以位于茂名市茂南区**路的茂名**有限公司作为传销据点,从车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成立的广州**有限公司购买茂名、湛江地区的光伏发电投资平台代理权,以推销广州**有限公司股权积分、分级代理合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购买股星、分级代理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省、市、县区、乡镇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金额1%、2%、3%、4%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下线。其中,茂名地区发展线上账户合计1661个,层级已超过3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超过120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已超过2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关某某无视国法,以投资光伏发电投资项目为名,组织、领导参加者以投资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天寿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关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陆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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