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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简某某故意杀人案)_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忠友,绰号:余,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庙村**号。2001年9月4日因盗窃罪被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隆昌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 年11 月17 日上午,被告人简某某与黄某某先后窜至隆昌市*****组铁路旁一处无人居住的房屋(被害人未某某侄女未某某的房屋)内,简某某在一房间点燃火堆烤火,黄某某在另一房间内睡觉。同日12时许,被害人未某某接孙女未某放学回家,路过该处房屋时见有烟冒出,便先捡了一块石头拿在手上,来到房屋门口要求简某某离开,简某某不同意,二人遂发生争执。后未某某转身离开,简某某就拿起房屋内的木棒冲向屋外,未某某见状将手中的石头向简某某掷去,简某某便用木棒向未某某头、背部打击数下,致未某某扑倒在地。简某某随即进入房内喊醒黄某某,二人一同离开现场。后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未某某系生前棍棒钝物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9月25日,简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凤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材料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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