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职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6********,仡佬族,中专文化,**镇**村委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务川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镇**村实施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项目,该项目资金来源于2017年度深度贫困村脱贫攻坚市级补助等资金,共计200万元,属于国家扶贫资金,要求栽种辣椒1200亩,该项目由**村村监委**李某甲负责,村委会**被告人简某某协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简某某以简某甲、简某乙、简某丙等3户贫困户的名义虚报辣椒种植面积100亩,并领取辣椒肥料和其他相关物资。根据务川自治县新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测算,简某某实际栽植18.77亩,按照每亩补助186斤肥料进行领取,简某某通过虚报面积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得该项目的补助肥料150包,简某某将其中的100包肥料以150元每包的价格卖给经销商张某某,非法获利15000元。其余的肥料除被用于辣椒种植外,被告人简某某主动将68包未用完的辣椒肥上缴到**镇人民政府,并被依法查封,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简某某在协助发放辣椒肥料过程中,利用自己保管肥料仓库钥匙和负责发放肥料的便利,非法窃取24包辣椒肥料到其辣椒种植基地,归个人所有,后该24包肥料被简某某使用在其辣椒基地上。
2018年2月,**镇**村召开发展茶叶产业专题会,会议决定,按照每亩400元对**村茶叶进行补助,主要采取肥料补助的方式进行,**村明确由被告人简某某负责该项工作。被告人简某某在统计过程中,为了套取补助肥料用来支付承包茶叶的土地流转资金,在明知道自己承包的茶叶不足270亩的前提下,将自己承包的97亩茶叶用其他老百姓的名义按照270亩面积上报。按照每亩补助4包(1包/80斤)计算,被告人简某某通过虚报面积的方式非法获得692包茶叶肥料。其中550包茶叶肥料被简某某以每包40元的价格出售给茶叶供应商李某乙,非法获利22000元。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简某某在发放政府补助茶叶肥料过程中,剩下还有49包茶叶肥料没有发放完毕,简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49包茶叶肥料到其茶叶基地上,后这些肥料连同其他茶叶肥料被用于简某某自己栽种的茶叶上。剩余的茶叶肥料被简某某主动上缴到**镇人民政府,后被依法查封。
综上,被告人简某某通过弄虚作假和窃取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得辣椒肥料174包,通过弄虚作假和窃取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得茶叶肥料741包。按辣椒肥料每包采购价格188元(合同价)计算,简某某非法占有的辣椒肥料价值32712元人民币;茶叶肥料按采购价每包80斤、每包80元计算,简某某共计非法占有的茶叶肥料741包,价值59280人民币。被告人简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弄虚作假和窃取的方式,套取国家物资,贪污犯罪金额共计91992元人民币。
2019年9月17日、9月24日,被告人简某某分两次主动将部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共计37000元上缴到县财政;被告人简某某还主动上缴辣椒肥料68包、茶叶肥料49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当选证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等19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弄虚作假和窃取的方式,套取国家物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91992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永刚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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