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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答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居委会。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因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8月20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答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答某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邓州市**镇**村、**村赵河左岸河段非法采砂后,于2017年12月14日、2018年6月25日被邓州市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采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合同书、行政卷宗、交易流水、公告、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李某某、马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答某某供述与辩解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答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芳

检察官助理:闫峥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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