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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第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第某某(曾用名第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街道**村**号**室。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7时48分许,被告人第某某驾驶悬挂号牌为上海323****的电动自行车沿青浦区外青松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超速行驶,至外青松公路出天辰路北约500米处时,适遇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牌号为上海594****的电动自行车沿外青松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车损、被告人第某某受伤及被害人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第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第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第某某已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27000元,被害人近亲属表示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第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第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于上述时间、地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证实,本案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孙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4.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前,悬挂上海车牌为“323****”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介于27km/h-32km/h之间,悬挂上海车牌为“594****”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介于26km/h-30km/h之间,上述两辆电动自行车检测项目均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5.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第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6.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第某某已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27000元。

7.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第某某的到案情况。

8.来沪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第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青

检察官助理:范徐雯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第某某现羁押于青浦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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