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东方市**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符某某以“跑关系”帮杨某甲小女儿到东方市城区上学为由,骗取杨某甲共计人民币22000元。符某某收款后,并未帮助办理入学事宜,在杨某甲方多番催促下仅退还8000元。
二、2019年1月3日20时许,符某某在东方市**镇**村**队符某甲家中,以“跑关系”帮符某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符某甲人民币5000元;之后符某某以办理驾驶证的钱不够为由,再次骗取符某甲人民币1000元。符某某收款后,并未帮助办理驾驶证事宜,事后仅退还人民币1000元给符某甲。
三、2019年3月16日至8月11日期间,符某某以“跑关系”帮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符某乙共计人民币13740元。符某某收款后,并未帮助办理驾驶证事宜,以各种借口说无法办理,且未将钱退还给符某乙。
四、2019年5月31日15时许,符某某以“跑关系”介绍符某丙当协警为由,骗取符某丙人民币8000元。符某某收款后,并未帮助办理工作事宜,事后仅退还2000元给符某丙。
五、2019年8月14日22时许,符某某以帮忙办理小孩转学为由,骗取吉某甲人民币4000元;次日23时许,符某某又以帮吉某甲堂弟吉某乙小孩办理转学为由,骗取吉某丙转账人民币4000元给其。符某某收款后,并未帮助办理转学事宜,事后仅退还人民币2000元给吉某丙。
六、2019年9月25日22时许,符某某在东方市**镇**路**号王某某经营的后安粉店内,以帮忙购买公安内部扣押的电动车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2019年10月6日20时许,符某某再次来到该店内,又以介绍王某某丈夫邢某某到东方市公安局当协警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800元。符某某收款后,并未给付电动车、也未帮忙办理工作事宜,且未将钱退还给王某某。
2019年10月9日18时许,符某某被八所港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依法扣押其持有的宝石蓝色OPPO牌R17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等;
2证人杨某乙、符某丁、符某戊、吉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楠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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