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49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东方市**镇**私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次日网上追逃,同年6月24日,符某某投案,因其右脚脚踝严重受伤,东方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同年6月2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因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6月26日、8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方某某、符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6日,被害人方某某到海口市海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做鼻综合手术,由被告人符某某接待。因方某某不能一次支付手术费,符某某称可以贷款支付且医院有活动,可以用肖像权抵消贷款的36000元的手术费,费用由医院承担。方某某便与医院签订了肖像权协议,同时符某某也带方某某在医院与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协议,方某某支付了2000元体检费后完成了手术。同年9月9日,方某某联系符某某取消肖像协议,并愿意自行付清贷款,符某某便虚构贷款违约金、医院系统故障无法偿还贷款、先行垫付等理由让方某某给其转账,方某某转账几次后,经协商方某某将支付宝的账号及密码告知符某某,让其帮忙还款。但符某某未用于还款而是使用方某某支付宝花呗及建设银行卡(尾号2518)用于个人消费。至2019年1月9日,符某某诈骗方某某微信转账钱款为27318元,支付宝转账钱款为26478.2元,花呗钱款为9710元,建设银行卡消费及支出钱款为53722元,共计117228.2元。
2019年6月24日符某某投案。2020年6月23日,方某某收到符某某家属退还的11万元,并谅解了符某某。2020年7月2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符某某华为手机一部。
二、2020年5月28日,符某某在东方市**部工作时,以加拿大同学能代购低价OMEGA手表为由,联系**部同事符某甲。符某甲开始不愿意购买,但符某某称其可以担保并写给符某甲一张欠条单,在欠条单里符某某虚构了加拿大同学陈某某的名字,符某甲同意并转了20000元给符某某。后符某某使用昵称“忘**”的微信号和昵称“MR.**”的微信号分别与符某甲联系,并谎称昵称“MR.**”的微信就是其加拿大同学。5月30日至6月4日期间,符某某虚构手表发错地址要到省外取货需要路费、支付手表保险费等理由让符某甲转账多笔钱款,并通过一不知名代购购买OMEGA手表交付给符某甲。之后符某某用“MR.**”微信号谎称上述钱款可以退还,但钱款在国外平台中,以预付保证金、资金风控延迟、时间限制担保、身份证丢失无法取款、美元对率差需增加保证金、转账超时等理由骗取符某甲继续多次转账。至2020年7月2日,符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符某甲微信332593.2元,支付宝169651元,银行卡63903元,共计566147.2元。
期间符某甲多次询问何时能全部返还钱款,为取得符某甲信任,符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女朋友兰某某的银行卡、表弟符某乙支付宝等退回符某甲部分钱款,其中微信退回47960元,支付宝退回79410元,银行卡退回30230元,共计157600元。上述符某某诈骗所得钱款均用于炒股以及日常开销。
综上,被告人符某某共计诈骗他人钱款达683375.4元,其中被害人方某某被骗钱款为117228.2元,被害人符某甲被骗钱款为5661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暂不予收押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肖像权使用协议、协议书、合同协议收据、转账记录截图、账单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手术消费记录、还款记录截图、邮政银行账单、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证明、符某甲银行卡交易流水、符某甲微信和支付宝聊天转账记录及截图、航班记录、欠条单、OMEGA表签购单及维修单、航班截图、符某乙与符某某的微信聊天及支付转账记录截图、不予受理通知书、**部情况说明、符某某手机微信提现记录截图及绑定银行卡截图、符某某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证人宋某甲、程某某、许某某、宋某乙、符某乙、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伍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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