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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符某甲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符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9********,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捕前住三亚市天涯**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0日被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现住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7********,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现住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现住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符某甲、符某乙、胡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移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0日以五检报(移)诉【2020】3号报送(移)案件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符某以制药治病为由,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独自来到五指山市****村委会****岭上,使用砍刀砍伐1株桫椤树,并将树叶、树枝砍掉,剥掉树皮留下树杆且拿走,用于制作药材治病食用。

被告人符某砍毁1株桫椤树后,便将在五指山市**岭地区有野生桫椤树的消息告诉了被告人符某甲。2020年7月28日上午,符某甲叫上被告人符某乙、胡某某共同携带刀具,由符某乙驾驶车牌号为琼B ****银色小轿车一起到五指山市区会合符某后,再由符某带路,四人驾车来到五指山市****村委会****岭符某原先砍毁1株桫椤树的地点,使用刀具共同砍伐2株桫椤树,并将树杆砍成一节节的藏放于小轿车后箱,拉回三亚制作药材治病食用。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全部位于II级保护地内,森林类别为公益林;被伐林木的株数共有3株,树种为桫椤科属植物,其拉丁学名:Alsophila R. Br;该被伐林木为野生的桫椤科桫椤属植物,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桫椤科(所有种)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符某乙、符某甲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符某、胡某某自动投案。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认其砍毁桫椤树的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12月8日,四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遗留的树桩等物证;

2.书证:到案、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无采伐许可证说明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符某、符某甲、符某乙、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 琼森司鉴字【2020】第271号 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并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符某、符某甲、符某乙、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符某甲、符某乙、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了占有树杆制药治病,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砍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中,符某共砍毁3株桫椤树,符某甲、符某乙、胡某某共同砍毁2株桫椤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符某、符某甲、符某乙、胡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或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砍毁桫椤树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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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现被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2.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胡某某均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联系电话分别为:1510309****、1520891****、1370043****

3.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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