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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策健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符策健,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策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8日晚上,吸毒人员苏某某联系黄某某(另案处理),让黄某某帮助其寻找联系毒品卖家欲购买0.5克甲基苯丙胺毒品,黄某某表示同意后,便通过邢某某(另案处理)的居间介绍后联系到被告人符策健,表示想要购买0.5克甲基苯丙胺毒品,符策健表示同意并告知黄某某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随后黄某某便又告知吸毒人员苏某某,苏某某遂通过微信向黄某某的微信转账1600元购毒款,黄某某收钱后随即将1600元购毒款又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符策健用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22时许,被告人符策健在文昌市**镇**村委会**村路口以1600元价格贩卖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黄某某,黄某某拿到毒品后,便将毒品交给苏某某并与苏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

二、2019年5月10日晚,吸毒人员苏某某又联系黄某某帮助其寻找联系毒品卖家购买0.5克甲基苯丙胺毒品,黄某某表示同意后便又联系被告人符策健,符策健表示同意后,黄某某便自吸毒人员苏某某处通过微信收取1600元购毒款,并转账给被告人符策健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被告人符策健收款后,又联系邢某某等人再凑款400元后向毒品上家以2000元的价格购得约1克甲基苯丙胺毒品,然后从该1克甲基苯丙胺毒品中取出约0.5克毒品让人送至文昌市**宾馆门口处交易给黄某某,剩余部分甲基苯丙胺毒品被告人符策健便与邢某某等人共同吸食。黄某某拿到毒品后返回**宾馆一房间内交给吸毒人员苏某某,后又与苏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

三、2019年5月20日20时许,吸毒人员苏某某再次联系黄某某帮助其寻找联系毒品卖家购买0.5克甲基苯丙胺毒品,黄某某表示同意后便又再次联系被告人符策健,符策健表示同意后,黄某某便自吸毒人员苏某某处通过微信收取1600元购毒款,并转账给被告人符策健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被告人符策健又与邢某某等人凑款400元后向毒品商家以2000元的价格购得约1可甲基苯丙胺毒品,然后被告人符策健从该1克甲基苯丙胺毒品中取出约0.5克在文昌市**镇**村委会**村路口交易给黄某某,黄某某拿到毒品后便将毒品交给吸毒人员苏某某,后再次与苏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

2019年10月4日晚,海口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酒吧将被告人符策健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扣押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手机微信截图、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黄某某、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符策健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策健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非法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强      

检察官助理:杨独伊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符策健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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