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住该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5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住该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符某某与苏某某、黎某甲、张某某、黎某乙、黎某丙、何某某(该6人均已被判刑)在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酒吧内喝酒,后黎某丙无故将啤酒瓶扔向邻桌,砸中邻桌的吴某乙,后黎某丙等人被酒吧保安劝离。与吴某乙同桌的被害人何某乙、刘某某及其他同桌人员也跟随来到酒吧门口,何某乙、刘某某上前质问黎某丙等人为何扔酒瓶。在双方争吵过程中,黎某甲上前殴打何某乙,苏某某、张某某、黎某乙、黎某丙、何某某及吴某某、符某某见状均上前追打何某乙、刘某某,其中苏某某持匕首、符某某持弹簧刀,何某某、吴某某捡起塑料安全路锥。
被害人何某乙、刘某某被追打至**前走廊处,何某乙继续往解放路方向逃跑,符某某与黎某丙、何某某继续追打,当追至中兴大街与解放路十字路口红绿灯处时,何某乙逃脱。刘某某在**前走廊处被黎某乙踢倒,后爬起继续逃跑,在**前停车场处被吴某某与苏某某、黎某甲、张某某、黎某乙围住殴打,苏某某持匕首刺中刘某某左肩背部、右胸背部、右臀部、左手掌、左大腿外侧。后刘某某逃脱,当跑至中兴大街南侧**寿司坊前非机动车道时倒地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刺伤左肩背部及右胸背部,造成左右肺破裂、左右胸腔血气胸导致死亡;被害人何某乙右大腿根部后侧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符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被抓获归案,吴某某因犯盗窃罪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期间,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押至儋州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黎某丁、许某某、陆某某、张某乙、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
4.同案人苏某某、黎某甲、张某某、黎某乙、黎某丙、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吴某某、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8.监控视频、辨认视频截图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符某某伙同苏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超
检察官助理:杨春雨
书 记 员:王 悦
2020年11月11日
附注:1.被告人吴某某、符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10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监控视频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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