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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江波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符江波,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小区*栋*单元****室;于2002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12年因非法拘禁罪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符江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江波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符江波受涉毒人员舒某某等人邀约到*楼****KTV的***号包房娱乐,期间,符江波、张某某、舒某某、王某甲、江某某、陈某甲、熊某某、胡某某、肖某某、魏某某、王某乙、万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号包房内先后吸食毒品“K粉”和“开心水”并嗨歌。22时55分许,根据潜江市公安局部署安排对****KTV进行治安检查,潜江市公安局民警陈某乙、陈某丙、刘某某带领辅警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等人对***号包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包房内有吸毒行为,民警陈某乙先表明警察身份后,要求现场人员都坐着不准动接受治安检查,并抓住已靠近包房门口位置的符江波、张某某两人;被告人符江波为了逃避检查,不听警察指令,执意要离开包房,民警陈某乙和增援的民警王某丙、林某某等人用手抓住符江波的手臂并进行劝阻时,符江波对在场其他涉毒人员大喊“跑啊,跟我搞”,煽动其他涉毒人员逃避检查,造成现场混乱,便于自己逃离现场,并抓伤民警陈某乙的手臂,肘击陈某乙的腹部,抓伤民警林某某和辅警徐某某的手臂,随后,符江波和张某某逃离现场。在场其他涉毒人员被抓获。被告人符江波于2018年10月10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户籍信息(3)受害人的伤情诊断证明、伤情照片(4)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尿液采集笔录(5)原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王某丙、刘某某、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江某某、陈某甲、张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熊某某、胡某某、肖某某、魏某某、王某乙、杨某某、万某某、舒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林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符江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2018年8月14日晚****KTV***包房现场执法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江波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华卫

2019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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