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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抢劫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未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美团外卖员,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4时20分左右,被害人王某某坐车到海口市**村**处下车时,被告人符某某骑电动车到王某某面前问要不要坐车,王某某说不坐。随后符某某尾随王某某到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其租住的楼下,接着符某某步行上二楼走到**房门口时,发现王某某住在该房间内,于是就敲门,王某某误以为是其朋友回来便将门打开。符某某进入房间后便用手掐住王某某的脖子称其带了刀,把王某某按在床上威胁要钱,王某某说没钱,符某某威胁王某某说不拿钱的话就拿刀捅。王某某说没有现金,微信里才有钱,符某某叫王某某一定要拿现金,没有现金就自己看着办。随后,符某某在王某某家里找刀时王某某趁符某某不注意,便往门外逃跑并呼喊救命,符某某听到后尾随王某某往门外跑并动手打了王某某脸上一巴掌,接着符某某往海口市**村**巷的方向逃跑了。

当日6时30分,公安民警在海口市**村**旅租旁将被告人符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被害人王某某伤情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

4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威胁、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因其具有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抢劫情形,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具有因治病急需而抢劫情形,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抢劫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符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威男

      检察官助理:谢世补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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