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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永川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符永川,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乐东县****村。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0月1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乐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余泉,海南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永川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乐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3时许,符某甲见其母亲刘某某在乐东县****村邢某某小卖部处打麻将,符某甲劝其母亲不要打麻将,但刘某某不听,符某甲生气后打砸麻将桌。符某甲离开后,吉某甲(邢某某二儿子)回到自家小卖部处,得知麻将桌被符某甲砸坏,便前往**村符某甲家附近与符某甲理论,符某甲与吉某甲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搡。被害人吉某乙(邢某某大儿子)等人赶到现场参与争执。此时正在符某乙家喝酒的被告人符永川听闻后,从符某乙家里拿起一把铁制锄头赶到现场,后出于气愤,持锄头击中被害人吉某乙头部,致吉某乙受伤倒地。吉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吉某乙符合生前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符永川于2020年1月26日向乐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锄头一把(照片)、《急救病历》、《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符永川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6.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永川故意杀害被害人吉某乙,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体育

                               书  记  员:王于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符永川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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