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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非法行医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68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符某甲因非法行医,于2010年10月28日被临泉县卫生局罚款1800元;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1月25日被临泉县卫生局罚款2800元;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7月29日被临泉县卫生局罚款4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符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先后在临泉县**镇**集租赁的房屋内和**镇菜市街东侧租赁的房屋内开设牙科门诊,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提供镶牙服务。2020年1月2日,符某甲因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被临泉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雪梅

检察官助理 刘婉莹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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