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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4********,黎族,中专文化程度,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农场**片区工程队自建房,住海南省白沙县**农场**片区工程队自建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白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经白沙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9月17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蔡红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期间,被告人符某甲在白沙县**农场**片区工程队自建房对面鱼塘里发现有野鸭,萌生制造枪支的想法,于是符某甲通过手机号码(1387658****)申请注册淘宝、拼多多软件账号,随后在网上购买了钢珠、无缝钢管等配件,然后在家中利用电焊机将射钉枪和钢管进行焊接并组装成一支枪支,随后符某甲使用该把枪支射击野鸡野鸭用于食用。期间,因该枪支出现故障,符某甲又在网上继续购买射钉枪配件进行更换,而后将枪支藏匿在自家卧室门后,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检材编号:4600002020030123-JC-001的枪型物品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枪支一把、枪管一根、装有火药的射钉弹94粒、钢珠1包、铁砂1包、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社会调查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3.证人谢某某、倪某某、符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静柳

                                      范高杰

                            书 记 员:黎菊青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于海南省白沙县**农场**片区工程队自建房,联系方式:1838996****;

2.案卷材料贰册,共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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