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健骁,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重婚罪、遗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6月15日,被告人符某甲与邱某甲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男。2006年生育男孩符某乙后,邱某甲就开始生病,2008年后病情逐渐加重,经诊断系**、**等病症。经多次治疗,邱某甲的病情没有好转,逐渐失去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符某甲对邱某甲的态度逐渐冷淡,照顾也越来越少。2017年11月29日,符某甲在没有和邱某甲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赵某某在海南省儋州市登记结婚。之后,符某甲便很少照顾邱某甲,只是每个月给几百元的生活费给邱某甲母子3人,邱某甲的生活和治疗费用基本由其娘家人接济,生活起居也主要靠其子女和娘家人照顾。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符某甲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主动投案,对自己重婚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结婚登记资料、住院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乙、邱某丙、符某丙、符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不扶养患病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均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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