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6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由被告人符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对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1日下午,购毒人符某乙向同案犯王某某(已判决)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650元人民币,王某某收到钱后通过电话联系了一名绰号“老某某”的男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给该男子转账毒资630元人民币,后王某某在海南省文昌市**镇**路**宾馆内开了一间房,接着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符某甲,让身在海口市的被告人符某甲前去海口市**小区内取毒品然后带回文昌市**镇**宾馆,被告人符某甲便按照王某某所说的地点在一住宅楼的消防箱上面拿到了一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拿到该包毒品后被告人符某甲便乘坐由王某某安排并付费的一辆私人出租车来到文昌市**镇**路**宾馆**房间内,并将该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便拿出来吸食,吸食一部分后,将剩余毒品甲基苯丙胺以650元的价格卖给符某乙。后公安民警进入房内抓获王某某,被告人符某甲跳窗逃跑。
被告人符某甲于2018年10月28日被抓获,2018年11月15日因取保候审被释放,因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于2019年12月25日再度被抓获归案。
经称量、检验,王某某贩卖毒品案缴获的毒品疑似物2包共净重0.3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王某某贩卖毒品案的判决已生效,该案贩毒数量被认定为0.32克,同案犯龙某某同案被判刑,贩毒数量被认定为0.11克。被告人符某甲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为0.2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取保候审决定书、传讯通知书、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健康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符某乙的证言;
3.同案犯供述:王某某的供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符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
6.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取样提取笔录、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符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的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运输,达0.21克,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甲受王某某指使运输毒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吴 斌
检察官助理:欧键微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涉案毒品已全部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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