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27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10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甲因无固定工作,便心生利用手机登录赌博网站参与网络赌博获利的念头。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符某甲在位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频繁通过手机登录网址为hg4****.cm的赌博网站,以“赌球”竞猜的方式进行赌博,符某甲在该网站每次押注金额在50元至5000元之间。经查明,在案发期间,被告人符某甲主要以赌博作为生活来源,累计在该赌博网站投注共计人民币1282436.08元,非法获利约7万余元。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符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自行来到琼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2019年10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公安机关扣押到符某甲涉案银行卡三张、iphone6金色苹果手机壹部,车牌号为琼CG****的本田U-RV小汽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相片:涉案手机、银行卡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网站截屏、银行流水查询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符某乙、谢某某、符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被告人符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江萍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符某甲现住址:琼海市**镇*
*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87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iphone6金色苹果手机壹部;
银行卡叁张,车牌号为琼CG****的本田U-RV小汽
车一辆,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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