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住文昌市**镇,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甲与符某乙(另案起诉)是朋友关系,2019年3、4月份某日,符某甲提议由其和符某乙共同出资人民币800元购买“冰毒”毒品(学名: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所得毒资平分,符某乙表示同意。后符某乙找符某丙(尚未到案)购买一包约0.5克的“冰毒”毒品,付款人民币800元,符某甲、符某乙将该包“冰毒”毒品分装成等量的两小包,两人各持有一小包。2019年6月份某日,符某乙将其持有的一小包“冰毒”毒品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刑某某,符某乙告知刑某某该小包“冰毒”毒品为其与符某甲共有,要求刑某某分别向其与符某甲各自付款人民币500元,刑某某当时因没钱要求赊账,符某甲、符某乙同意。到2019年7月23日,刑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符某甲支付毒资人民币500 元,向符某乙支付部分毒资人民币200元。
2020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符某甲在海南省保亭县**镇中学附近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扣押其黑色Redmik20手机(卡号:1828993****)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Redmik20手机(卡号:1828993****)一部、黑色VIVOX21A手机一部(附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手机微信截图及提取笔录、吸毒人员信息查询、手机通话记录;
3.证人刑某某的证言;
4.罪犯符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明知甲基苯丙胺(俗名:冰毒)是毒品,仍伙同符某乙贩卖一小包约0.25克给刑某某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1款、第4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散
检察官助理:沈海成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黑色Redmik20手机一部(卡号:1828993****),建议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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