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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符某甲,曾用名符某乙,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东方市人,农民,住海南省东方市********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4月30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俊华,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儋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有关规定,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符某甲以28000元从唐某某处购得位于东方市**镇**村旁约8亩的桉树林木。2019年4月27日、4月29日、4月30日,被告人符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家人到该林地内砍伐桉树林木,2019年4月30日,符某甲在运输林木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砍伐的核树林木进行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面积为5.51亩,树种为桉树,总蓄积量为22.6569立方米,被伐林木总株树203株(无幼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林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证明书、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入库单等;

3.证人证言:唐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陈建平

书 记 员:罗 仁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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