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符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71979********,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符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符某乙、符某丙、符某丁等人携带油锯和砍刀到东方市**镇**村**国道东面砍伐自家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当日12时许,符某丙等人将砍伐好的林木运往木材厂贩卖的途中被民警查获。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地块面积为2.18亩,被伐林木树种为桉树,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30.6974立方米,被伐林木总株数为427株,其中胸径大于或等于5CM的林木378株,幼树49株。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符某甲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辆四轮拖拉机、三把砍刀、三把油锯等物证;
2.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扶贫手册(贫困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书证;
3.证人符某乙、符某丁、符某戊、符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等综合性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孟 江
书 记 员:孙健良
附:1.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7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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