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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符某甲(曾用名符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凌晨,张某某(已判决)、吉某甲(已判决)、吉某乙(已判决)在东方市**镇**村窃得吉某丙、倪某甲各一头黄牛。2019年3月31日晚,张某某、吉某甲将该两头黄牛拉到昌江县**镇**村南侧空地卖给被告人符某甲,符某甲明知是盗窃的牛,仍以9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将该两头黄牛屠宰后在乌烈市场出售。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吉某丙被盗黄牛价格认定为17000元;倪某甲被盗黄牛价格认定为18700元。

2019年4月12日11时许,四更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抓获符某甲。同年4月30日,符某甲分别赔偿被害人损失9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及收据、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吉某甲、吉某乙、倪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吉某丙、倪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扣押、辨认、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 年 6 月 2 日

附:1.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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