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符某甲(曾用名符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凌晨,张某某(已判决)、吉某甲(已判决)、吉某乙(已判决)在东方市**镇**村窃得吉某丙、倪某甲各一头黄牛。2019年3月31日晚,张某某、吉某甲将该两头黄牛拉到昌江县**镇**村南侧空地卖给被告人符某甲,符某甲明知是盗窃的牛,仍以9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将该两头黄牛屠宰后在乌烈市场出售。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吉某丙被盗黄牛价格认定为17000元;倪某甲被盗黄牛价格认定为18700元。
2019年4月12日11时许,四更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抓获符某甲。同年4月30日,符某甲分别赔偿被害人损失9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及收据、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吉某甲、吉某乙、倪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吉某丙、倪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扣押、辨认、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 年 6 月 2 日
附:1.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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