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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强奸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新村,住海南省白沙县**镇**新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15日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白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经白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由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蔡红庆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符某甲邀请符某乙(女,22岁)到白沙县牙叉镇河堤路木屋音乐吧喝酒,次日凌晨,符某甲、符某乙又来到环城路阳光烧烤夜宵店继续吃夜宵喝酒,约4时许,符某甲提议要送符某乙回家,于是符某甲骑电动车载符某乙来到白沙农场场部的花园凉亭处,符某甲拉住符某乙,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符某甲将符某乙放倒在地上,并将符某乙的裤子脱到膝盖处时遭到符某乙的制止,后符某乙挣脱跑开并电话联系自己的男朋友,并对表示其男友马上赶到,后来符某甲离开现场。

被告人符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告人符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麦某甲、孙某甲、陈某甲、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符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告人符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高杰

书记员:谭瑶瑶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于海南省白沙县**镇**新村**号,联系方式:1500801****;

2.案卷材料壹册,共1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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