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屯昌县**镇**二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康,海南立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古玉,海南立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符某甲在微信麻将群里认识了 “阿某某”(未到案),两人互相添加了微信好友。 2019年初,被告人符某甲通过“阿某某”给的私彩(七星彩、排列五)赌博网站网址和代理级别的账号密码,通过微信好友和网上朋友介绍,发展微信好友“梁某甲”(另案处理)、“小某某”(另案处理)、“大某某”(另案处理)和“Li~@(玫瑰花图标)”(未到案)等44人为下线会员,并给下线会员网址和账号、密码,通过下线会员吸引彩民在该私彩赌博网站投注进行网络赌博。该私彩赌博网站曾用网址为:七星彩“cu9.p2****.com”,账号:n****,密码:fuzhi****;排列五“au4.p2****.com”,账号:b****,密码是:fuzhi****。(该私彩赌博网站的网址和账号不定期更改,目前均已无法登陆)。
在每期七星彩和排列五开奖之后,被告人符某甲登陆私彩赌博网站,赌博网站就会自动弹出投注结算报表的页面,符某甲根据投注结算报表里面的数据查看投注的输赢情况。根据输赢情况,符某甲做为中间代理就会通过微信转账(或者扫二维码)、支付宝转账(或者扫二维码)、现金方式与上线“阿某某”和下线会员结算赌资。如果彩民投注中奖,被告人符某甲就联系“阿某某”,“阿某某”就将奖钱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方式给符某甲,符某甲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转账给下线会员,再由下线会员兑付给中奖的彩民;如果彩民投注没有中奖,下线会员扣除“返水”(获利)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方式将赌资转给被告人符某甲,符某甲再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现金转给“阿某某”。2019年3 至7月,被告人符某甲抽取每期从下线会员接受投注赌资总数万分之一获利,每月约获利人民币2000元,共获利一万余元;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符某甲以分成占股的方式获利,在每期开奖与下线会员结算输赢后,所剩余赌资按照从下线会员接受投注赌资总数收取千分之五或者千分之二获利,同时输赢情况符某甲也按照占比情况承担,其共输掉五万余元。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符某甲累计接受下线会员投注的赌资人民币35551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银行卡及信用卡共计5张;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账号查询情况、冻结决定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办案说明;
3.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符某乙、梁某甲、梁某乙、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明知“阿某某”提供给自己的网站是网络赌博网站,仍进行代理并发展多名下线会员,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秋霞
书 记 员:王 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甲现被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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