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农民。因本案,于2020年1月2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2时许,被告人符某甲开车载“阿某某”(在逃)到万城镇**酒店,符某甲因停车与酒店保安争执,符某甲叫“阿某某”帮忙。符某甲在与酒店保安争执时,“阿某某”叫来的四五名男子骑摩托车来到,符某甲和这四五名男子及酒店保安一起走进酒店大厅,符某甲动手打酒店保安,“阿某某”叫来的四五名男子拿酒店里的木椅、电脑等物品向蔡某某、曾某某扔砸。在这过程中,符某甲伙同一名男子抬一张木椅向蔡某某、曾某某扔砸。经法医鉴定,蔡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经价格鉴定,壹家美丽酒店物品损毁价值人民币6039元。
2019年8月18日2时许,符某甲伙同李某某(在逃)、符某乙(在逃)、陈某甲(在逃)、柳某某等人在万城镇**酒吧喝酒,其间柳某某与陈某乙发生争执被酒吧工作人员制止。离开酒吧后,符某甲、李某某、符某乙、陈某甲四人驾车在万城镇乐园酒店路段处看见陈某乙在一辆轿车里。符某甲、李某某、符某乙、陈某甲四人上去打陈某乙,并对轿车打砸。经价格鉴定,被打砸的轿车损毁价值人民币2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曾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造成财物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840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高峰
书记员:叶小星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万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监控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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