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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符某甲曾用名符某乙,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居委会**街**号,现住三亚市吉阳区**岭**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符某甲驾驶车牌号琼A8****“日产逍客”牌小轿车从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路口路段往凤凰路美丽之冠方向行驶,途经凤凰路美丽之冠东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符某甲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符某甲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符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A8**** “日产逍客”牌小轿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犯罪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爽

   书 记 员:郝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居住三亚市吉阳区**社区**巷**号,联系电话18689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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