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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李某甲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戴婷娟,海南大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符慧宇,海南大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75********,黎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村,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符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本生,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李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符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符某甲、李某甲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在未经儋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儋州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冒用**村村民的名字与黎某某等79人分别签订土地转让契约,将儋州市政府留成给**村民小组的**路东侧地段77.149亩拆迁安置用地的宅基地非法出售,非法收取购地款共计人民币4933.8万元,之后退回其中13人购地款共计990万元,实际收取购地款3943.8万元。2014年初,符某甲和李某甲在未经儋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为报请儋州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以**村民小组的名义与陈某某签订协议,将**村民小组的**路东侧77.149亩拆迁安置用地中的40套宅基地非法转让给陈某某,收取了陈某某622万元购地款。

2.2015年某日,符某甲为达到非法出售儋州市政府留成给**村民小组拆迁安置用地的宅基地的目的,指使李某甲组织煽动**村民小组村民符某乙、符某丙、羊某某、符某丁等二十名左右的村民到**镇政府闹访来解决**村民小组留成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某甲在符某甲的授意下,组织了符某乙、符某丙、羊某某、符某丁等二十名左右的村民骑车到**镇政府集合,李某甲、符某乙和其他村民在镇政府办公大楼外遇到**镇政府副镇长谢某某,就以拦截、责骂谢某某的方式闹访,并且长时间的围堵、滞留谢某某的办公场所,导致其他群众无法正常办理业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达目的,2015年某日,李某甲在符某甲的授意下,又组织符某乙、符某丙、羊某某、符某丁等二十名左右的村民到儋州市信访局集中后,一同到**镇政府谢某某的办公室闹访。李某甲、符某乙和其他村民以围堵、责骂谢某某的方式闹访,并且长时间滞留在谢某某的办公室,在谢某某明确表示要外出办公的情况下,符某乙阻拦谢某某走出办公室,导致谢某某无法正常处理公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后,为达目的,于2015年某日,李某甲在符某甲的授意下,再次组织符某乙、符某丙、羊某某、符某丁等二十名左右的村民骑车到**镇政府集合,以与上述同样的方式到谢某某办公室闹访,导致谢某某无法正常处理公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2015年4月某日中午,符某乙得知**村村民符某丁因符某甲在处理77.149亩安置地方面与符某甲发生争执一事后,就手持一根长约50cm直径8cm木棍到符某丁家中打伤符某丁的头部。

2018年某日晚,符某乙得知**村村民李某乙因对符某甲霸道行为不满责骂符某甲一事后,持一把柄长15cm的水果刀到李某乙家里欲行凶,被在场人员及时制止后行凶未遂。

4.2007年至2016年期间,符某甲在历届**村民小组干部换届选举过程中,故意破坏选举:

2007年**村民小组选举村干部,在选举前符某甲授意李某丙担任**村民小组组长,其担任副组长,并出资组织村里大部分村民到**羊肉店、**馆等饭店吃饭喝酒,以此方式贿选,投票选举前符某甲安排李某丁、符某戊收取村民空白选举证及选票来自行填写选票内容,最终选举结果就是李某丙任**村民小组组长、符某甲任副组长、符某己任妇女主任兼出纳。

2010年**村民小组选举村干部,在选举前符某甲授意李某甲担任**村民小组组长,其担任副组长,并出资组织村里大部分村民到**羊肉店、**馆等饭店吃饭喝酒,以此方式贿选,投票选举前符某甲安排李某丁、符某戊收取村民空白选举证及选票来自行填写选票内容,最终选举结果就是李某甲任**村民小组组长、符某甲任副组长、符某己任妇女主任兼出纳。

2013年**村民小组选举村干部,在选举前符某甲私下安排村干部人选,为使选举结果能够符合自己的意愿,就组织村民到**饭店、**鸡饭店吃饭,以此方式贿选,投票选举前安排李某甲、符某戊等人收取村民空白选举证及选票来自行填写选票内容,使最终选举结果遂了自己意愿,即李某甲任**村民小组组长、李某戊任副组长、符某己任妇女主任兼出纳。

2016年**村民小组选举村干部时,符某甲为了使选举结果符合自己的意愿,使用上述方法进行贿选,使选举结果遂了自己的意愿,即李某甲任**村民小组组长、李某戊任副组长、梁某某(符某甲儿媳)任妇女主任兼出纳。

以上所述,符某甲在四届**村民小组干部换届选举过程中,破坏选举秩序,通过贿选来使选举结果按照其既定的人选当选村干部,然后符某甲又恐吓、威胁这些村干部为其做事。符某甲和李某甲互相勾结,长期操纵基层组织,以达到他们长期侵占集体资金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非法目的。

5.儋州市监察机关已冻结符某甲的账户9个、李某甲的账户13个。儋州市公安局已冻结符某甲不动产的房屋2套共238.08平方米。另外发现符某甲在**路**村小区拥有**咖啡屋房产900平方米、土地4000平方米未在不动产中心登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符某甲、李某甲、符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符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戊、符某己等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符某丁、李某乙等陈述;

4.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非法转让土地契约、合同、收据、转账凭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相关会议纪要,儋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复文件,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非法出售宅基地核查情况的复函、**村留成安置用地宗地、**村77.149亩留成安置用地与**村新农村建设规划A区套合示意图;

5. 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图片、现场平面图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牟取非法利益4565.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符某甲、李某甲为非法出售**村民小组安置地的目的,纠集被告人符某乙及其他村民多次进行闹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符某乙又在**村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符某甲、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符某甲、李某甲为了非法出售儋州市政府留成给**村安置用地的宅基地的目的,与符某乙经常纠集在一起,多人多次寻衅滋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符某甲为主要纠集者,李某甲、符某乙为团伙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符某甲、李某甲、符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杨  蝶

                              书  记  员:符芳蔚

2020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甲、李某甲、符某乙被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本案侦查卷13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

3.涉案财物见《移送扣押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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