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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甲、彭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6********,汉族,小学文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组**号)。被告人符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日经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6********,汉族,高中文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住上海市闵行区**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镇**村**组)。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日经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符某甲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符某甲彭某某,听取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李吉平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甲明知张某某(已判决)销售的保健品是以虚假方式骗取客户钱财,仍与张某某商议在宜兴举办销售保健品专场。被告人符某甲要求业务员按公司话术,以去宜兴旅游为名诱骗客户参加销售专场,被告人彭某某为配合张某某安排的虚假诊疗,事先安排业务员收集客户身体状况并提前告知张某某安排的假冒医生用于增加诊疗的准确性。2018年11月27日符某甲、彭某某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将杨某某等9名被害人带至宜兴,通过虚构权威身份、虚假宣传、虚假诊疗等手段,欺骗9名被害人购买灵芝孢子油产品,共计骗得人民币144200元 。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符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符某甲彭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交易记录、企业工商信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裔某某、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仲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甲、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彭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晴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余干县**乡**组**号;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余干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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