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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非法狩猎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1********,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简称昌江县)人,住昌江县**乡**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昌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在昌江县****村外,名叫“新空坡”的木薯地内发现有野猪活动的痕迹。为了猎捕野猪食用,符某某前往昌江县石碌镇一小卖店购买5个铁夹。之后,符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购买的4个铁夹进入霸王岭林业局东四管护站东六管护点林地内,将铁夹分别放置在该林地内的4处地方(地理坐标1.310976E,2104376N;2.310962E,2104373N;3.310951E,2104365N;4.310933E,2104357N)。至案发,符某某未猎捕到野生动物。经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核查,符某某所放置铁夹的位置系霸王岭重点公益林林区,系禁猎区。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符某某主动到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夹4个(实物)及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资源保护科证明、受案登记表、自首说明等;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符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新培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铁夹4个,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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