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84********,黎族,小学,无前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住白沙黎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传唤至白沙县公安局。2019年10月22日濮阳市华龙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0月2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符某某通过符某甲(符某某妹妹)淘宝账号购买射钉枪一支。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符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上交该射钉枪。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符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端春
检察官助理:刘 欣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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