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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贩卖毒品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房,曾因犯容留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与吸毒人员莫某二人约定在廉江市****村一所废弃的**小学内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符某某依约来到该小学内等候,莫某来到后交给被告人符某某100元人民币,被告人符某某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莫某,然后二人离开现场,该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已被莫某吸食。

2.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与莫某再次约定在廉江市****村一所废弃的**小学内进逬行毒品交易。被告人符某某依约来到该小学内等候,莫某来到后交给被告人符某某90元人民币,被告人符某某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莫某,当二人交易完成准备离开时便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依法从莫雷身上扣押到一小包可疑毒品;从被告人符某某身上扣押到毒资90元人民币。经鉴定,扣押的一小包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值班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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