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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街道**号**栋**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3时许,符某乙在雷州市雷城街道环城东路91号巷子处遇到被告人符某甲,便想向符某甲提出购买毒品,符某甲同意后将1小包毒品交给符某乙,并收取符某乙100元。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现场缴获1小包毒品,经称量,该1小包毒品净重0.17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毒品、毒资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符某甲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3.证人符某乙、吴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犯罪嫌疑人符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光盘贰张。

3.本案扣押毒品现保管于雷州市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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