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符某某在手机游戏“天龙八部荣耀版”内发布低价出售游戏装备的信息并留下QQ号码。被害人唐某某在游戏平台上看到该信息后主动联系符某某,唐某某表示需要购买游戏币套餐,符某某便将一个虚假网站链接发给唐某某,并以开通游戏积分等事由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3488元。
被告人符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扣押了涉案手机两部。符某某的家属于2020年3月17日向被害人唐某某赔偿了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付款业务回单、转账凭证、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的陈述: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34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赵锐
检察官助理:罗新
2020 年4 月7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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