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符某某非法登录樊某某朋友胡某某的QQ号,冒充胡某某与樊某某聊天,以朋友住院要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樊某某人民币700元,由梁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微信收款码帮助收钱。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符某某非法登录吴某某朋友王某某的QQ号,冒充王某某与吴某某聊天,以其朋友住院要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600元,由梁某某提供微信收款码帮助收钱。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符某某非法登录夏某某朋友盛某某的QQ号,冒充盛某某与夏某某聊天,以朋友住院要付医药费需要帮忙微信转账为由,骗取夏某某人民币800元,由梁某某提供微信收款码帮助收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吴某某、夏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梁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家人已经退赔本案被害人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王立云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五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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