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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镇**村**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开始,被告人符某甲接受汤某某(另案处理)邀请,纠集符某乙、覃某某、容某某、谭某某、蓝某某(均另案处理)到漳州市龙某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符某甲等人在漳州市龙某某**小区**栋**梯**室,使用汤某某提供的电脑、手机、电话卡等设备,通过LINE等聊天软件,冒充台湾女性,添加台湾籍人员,以交友为名,介绍对方到“嘉盛金控”虚假投资平台充值投资,骗取对方的投资款。每骗得被害人充值100美元,被告人符某甲和汤乙辉等人可非法抽成获利人民币140元,其中被告人符某甲作为小组长,除了固定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底薪外,还可以分得每抽成人民币140元中的50元。2019年12月22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符某甲等人共骗取被害人充值计1750美元,折合人民币12223.99元。

2020年1月1日凌晨,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在漳州市龙某某**小区**栋**梯**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物品,随后在漳州市第三医院抓获被告人符某甲。被告人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无线路由器、手机卡等物证;2.户籍证明、记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6.手机数据、电脑硬盘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网络投资平台的事实,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折合人民币12223.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符某甲没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立强

检察官助理:杨舒婷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作案工具华为随身无线路由2台、手机卡115张、笔记本电脑4台、中国银行储蓄卡1张、手机11部,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扣押。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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