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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25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符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栋**单元**房订了一间民宿,在该处实施网络诈骗。符某某通过他人获取华律网的账号密码,登录华律网后查询到咨询人向律师咨询的事由和手机号码,从咨询人中筛选诈骗对象后拨打电话联系。符某某通过该种方式与被害人李某某取得联系,冒充北京警方,对李某某谎称已抓获之前诈骗李某某的犯罪分子,要将涉案资金1000余元返还给李某某,李某某信以为真。符某某利用网上下载的北京公安局反诈骗中心受案回执图片,将图片信息修改成李某某的信息后通过QQ发送给李某某,对李某某谎称此前被骗款项已被冻结,办理退还需要银行账户达到5000元以上方可操作,之后再以收取司法解冻费为由骗取李某某转账9800元。

2020年5月14日,公安民警在海南省儋州市**镇**队抓获符某某,从符某某处扣押到四张银行卡及六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手机途家APP订单截图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网络诈骗他人人民币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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