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录像截图、法医学死亡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符某庚、符某辛、陈某某、符某己、蓝某某、符某丁、符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陆册,光盘壹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证人名单》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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