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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聚众斗殴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763号 

  被告人符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25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定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8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蓝某某(已判决)在本区的**街道**社区**大街开有**烧烤店,而胡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外号“阿东”,在逃)等人经常在此吃了东西以后,不给钱或者少给钱,这引起了蓝某某的海南籍老乡即在附近**数码公司上班的文某某(已判决)等人的不满,文某某出面制止时却遭到胡某某的殴打。案发前的某日凌晨4时许,文某某在**烧烤店又碰到胡某某,看到胡某某手里拿了三个鸡蛋,文某某即对胡某某说,如果他能捏碎三个鸡蛋,今天自己即为其买单。胡某某听了以后返回叫来几个同伙,将鸡蛋砸到文某某的身上,并对文某某进行殴打,此事更加剧了文某某及海南籍老乡与胡某某等人的矛盾。2013年6月10日晚,蓝某某、文某某以及曾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符某乙(已判决)、符某丙(已判决)、符某丁(已判决)等人陆续聚集到蓝某某的**烧烤店喝酒,并伺机寻找胡某某等人,意图报复。而同样在附近玩耍的胡某某则纠集了黄某某以及李某甲、李某乙(死者,外号“阿峰”或“疯子”)、温某某(外号“阿海”)等人。看到对方人数众多形势不妙,胡某某到现场附近的**旅馆找了几根钢管并分给每人一根。在**烧烤店喝酒的蓝某某将准备好的钢管也发给同伙,其中符某戊(已判决)手持一把砍刀,曾某某、文某某、陈某某、符某乙、符某丙、符某丁、符某戊及被告人符某甲等人则手持钢管或啤酒瓶准备斗殴。而听说打架的杨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也手持钢管赶过来帮忙。2013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双方在**大街的**超市前发生打斗。其中李某乙被围殴并被打倒在地,文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杨某某、余某某、符某乙、符某丁等人围着李某乙痛打,其中文某某持一块石头砸向李某乙的头部,陈某某、曾某某、符某乙、符某丁等人则持钢管照李某乙的头上和身上打去,被告人符某甲亦持钢管参与围殴李某乙,围殴结果造成李某乙颅脑损伤并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斗殴同时造成温某某受轻伤,黄某某、李某甲、符某己、陈某某等人受轻微伤。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符某甲在海南省白沙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符某甲承认参与当晚斗殴,但否认动手,否认持钢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录像截图、法医学死亡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符某庚、符某辛、陈某某、符某己、蓝某某、符某丁、符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陆册,光盘壹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证人名单》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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