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76********,黎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罗某某二人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3时10分许,本案被害人李某某推着一辆自行车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市场偷盗了GV-22号摊位的几个土豆后,正欲离开现场时,被守摊人员即被告人罗某某截住,其持木棍对李某某连续进行击打,**市场物业管理处管理员即被告人符某某也赶来对李某某拳打脚踢,随后,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李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鉴定,李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其中左侧肩胛骨骨峰骨折,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羡
检察官助理 陈坚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符某某联系电话:1363283****;罗某某联系电话:1882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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