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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盗窃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06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2000******,汉族,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 2019年2月22日、2019年8月29日先后因犯盗窃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某刑满释放后,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符某某在本村村巷中闲逛时,发现被害人符某甲(79岁)家中没人,即爬窗翻墙进入符某甲卧室,将符某甲藏在床底的100元人民币、衣服口袋里的几十元人民币盗走。盗后,符某某带赃款到遂溪县城月镇购买食物等花掉。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符某某被雷州市公安局客路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符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符某乙、符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符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盗取老年人100多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花

检察官助理:陈明娟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雷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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