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2********,黎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现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号。2013年6月13日因故意伤害被昌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2020年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昌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一人驾驶电动车到昌江县**镇**广场停车位停放时,发现一辆银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上还插着车钥匙,见四周无人便启动电动车开至其朋友家里停放,至今未使用。
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窃的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认定结论:价格认定标的被盗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于2020年4月2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898元人民币。该车辆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89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车辆已退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曾被处以行政处罚,属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 松
书 记 员:曾 慧 娴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主要证据目录证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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