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38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农场**作业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符某某与“阿某某” (姓名等基本情况不详)经密谋,于2020 年3 月29 日凌晨5时窜至儋州市**镇**路那惩**小区**街** 号出租屋一楼大厅处,由“阿某某”负责放风。符某某进入一楼大厅见被害人羊某甲停放的紫色雅迪电动车没有上大锁且无人看管,便上前将该电动车的车头锁扭断,并接通电源启动,接载“阿某某”一起逃离现场。后符某某在临高县**农场将该辆电动车销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000 元。
2、2020 年 4 月11日凌晨4 时许,被告人符某某窜至儋州市**镇**街**号出租屋一楼大厅处,见被害人王某甲停放的白色雅迪电动车没有上大锁且无人看管,便将该电动车推出门外藏好。接着,符某某窜至儋州市**镇**东**号出租屋一楼大厅处,见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黑色本铃电动车没有上大锁且无人看管,便将该电动车推出门外接通电源启动电动车骑回临高县**农场,后再次返回儋州市**镇将已藏匿好的电动车接通电源启动,骑回临高县**农场。最后符某某将两辆电动车销卖给他人,共得款人民币2300 元。
3、2020 年4 月15 日凌晨5 时许,被告人符某某窜至儋州市**镇**路**公寓出租屋一楼大厅处,见被害人羊某乙停放的灰黑色新日牌电动车没有上锁且无人看管,便将该电动车推出门外接通电源启动电动车骑回临高县**农场。最后符某某在临高县**农场将该辆电动车销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200 元。
4、2020 年5 月5 日12 时许,被告人符某某窜至儋州市**镇**村** 号出租屋一楼大厅处,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没有上大锁且无人看管,便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六角锭”扭开车头锁,并把该辆摩托车推出门外接通电源启动骑回临高县**农场,后销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2500 元。
5、2020 年5 月7 日8 时许,被告人符某某窜至儋州市**镇**路斜对面的民房出租屋一楼大厅处,见被害人钟某某停放的青蓝色台富电动车没有上锁且无人看管,便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六角锭” 扭开车头锁,并把该辆摩托车推出门外接通电源启动,后骑回临高县**农场。因钟某某发现电动车被盗后及时报警,儋州市公安局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根据该电动车上安装的定位系统追踪被盗电动车,公安民警最终在临高县**农场某小路边将符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其用于作案的工具六角锭一枚以及追回钟某某被盗电动车一辆。
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钟某某被盗蓝色台富牌电动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079元,陈某某被盗白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861元,因王某甲、王某乙、羊某甲及羊某乙被盗电动车电池的品牌、型号均不详等原因,儋州市价格鉴定中心以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角锭一枚;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钟某某被盗车辆信息证书及购车收款凭证、羊某甲被盗车辆购车收款凭证、王某甲被盗车辆登登记单及购车发票凭证、王某乙被盗车辆合格证及购车收款凭证、陈某某被盗车辆信息、说明、行驶证及购车收款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害人羊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羊某乙、陈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部分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散
检察官助理:沈海成
书 记 员:郭慧子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审查起诉卷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六角锭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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