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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680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0********,黎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号,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村委会**村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三亚市吉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符某某在三亚市**学院**门旁边,看到被害人苏某某的一辆红色东洋雅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75元)停放在该处并没有上锁,于是将该电动车盗走。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苏某某。

二、2019年7月2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符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路**巷“**雅居”**栋送外卖时,发现该栋楼楼下停放一辆白色小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74元),且该车没有锁车头锁,遂想将该车盗走,又担心被小区大门口处的保安发现,于是就将该电动车推至该小区的八栋楼下藏匿。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沈某甲。

三、2019年7月3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符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路**村**店的楼下发现被害人汤某某的一辆白色新蕾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2元)在充电,遂用自己的钥匙试着将该电动车打开,发现可以打开后,符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至三亚市**路**学院**门附近藏匿。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汤某某。

四、2019年8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宿舍处发现被害人谈某某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92元)停在楼下没有上锁,于是将该辆电动车推到其住处楼下藏匿起来。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爱玛牌电动车、红色东洋雅玛牌电动车、白色小牛牌电动车、白色新蕾牌电动车;2.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汤某某、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13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美芳

2019年11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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