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1日间,被告人某某乙先后去到岑某某归义镇物流园等地,四次盗走他人共价值人民币1588余元的顶托铁等物品。具体是:
1、2020年6月12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某某乙去到岑某某归义镇物流园对面四八路口附近钟某的在建楼房,盗走6个顶托铁和10斤左右的6厘铁圈,之后卖给路过的收废品的男子,获利65元。
2、2020年8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某某乙去到岑某某归义镇昙龙脊路口对面黎某某的在建楼房,盗走两扎8厘铁圈和100多个水泥袋,之后卖给****店旁边的收购废品店,获利38元。
3、2020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某某乙去到岑某某归义镇物流园对面四八回建地靠河边周某某的在建楼房,盗走了价值人民币220元的斗车一辆和价值人民币688元的耕田机一台。
4、 2020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某某乙去到岑某某归义镇金鸡村丁兰片莫某某的在建楼房,盗走赵某某价值人民币680元的顶托铁17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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