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496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号。2014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 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到东莞市**镇**村**花园停车场处,使用以锤子砸烂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作案方式,符某某盗走被害人冯某某小车内的一支激光笔(价值约40元)、在被害人刘某某的小车内没有盗得财物。随后,符某某离开停车场时被当场抓获,并扣押激光笔一支、锤子一把。2019年8月27日,符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 日。
2、2019年9月27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到东莞市**镇**村**村**巷南边的停车位处,使用一支螺丝刀把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荣威牌轿车(车牌:豫PV****)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破。后符某某爬进车内搜刮财物,未盗得任何财物后离开。接着,符某某又走到对面马路砸破被害人叶某某的丰田桥车(粤PQ****)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后符某某爬进车内搜刮财物,盗得一部OPPO R9手机(已损坏)后离开现场。
3、2019年9月27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符某某上述现场附近约200米处的东莞市**镇***村**公馆门前路段,砸破被害人王某某的本田牌轿车(粤S1****)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后符某某在车内副驾驶位的储物格内盗走现金约2890元后离开现场。
4、2019年9月28日零时许,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到东莞市**镇**村**花园旁边的停车位处,使用一支螺丝刀把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众泰牌轿车(车牌粤LF****)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破。符某某在车内盗走零钱约100元及一块卡西欧手表(约价值100元)后离开现场。
5、2019年9月28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到上述现场附近约500米处的东莞市**镇**村**精品公寓停车场路段,砸破被害人刘某乙的凯迪拉克牌轿车(粤S5****)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符某某爬进车内搜刮财物,盗得约1000元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证据保全清单、追缴清单等书证,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符某某判处九个月到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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