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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符某某到晋江市**街道**号**楼,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条晾晒在阳台的女式裤袜(无法估价);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符某某到晋江市**街道**路**号**楼,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条晾晒在楼梯拐脚处的女式内裤(无法估价);

3.2019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到晋江市**街道**号**楼,盗走一件晾晒在阳台的女式内裤(无法估价)。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符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路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处扣押女式内裤48条。

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江市公安局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员详细信息、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符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六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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