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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小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15 日9 时许,被告人符某某骑本铃牌电动车来到**镇**市场准备买菜,停放好自己电动车后,看见旁边被害人羊某某白色雅迪电动车的车钥匙还在车上,符某某观察四周发现无人注意,将羊某某的雅迪电动车骑走,将偷来的电动车停放在**小区停车棚里。当日下午,符某某准备将放在**市场自己的本铃电动车骑回来,被儋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于2019 年12 月15 日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8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收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情况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和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西钦

检察官助理:王水龙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现住在儋州市**镇**小区**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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