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78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7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0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符某某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区**巷**号附近巷道,见被害人钟某某的一台蓝色台铃三轮牌电动车(约价值人民币2500元)停放在此,趁无人之际,即上前将该车盗走。
2019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符某某窜至东莞市**镇**社区**巷**号附近,见被害人黄某某的一台蓝色美运牌三轮牌电动车(约价值人民币1800元)停放在此,趁无人之际,即上前将该车盗走。2020年7月28日,侦查人员在本市**镇**社区**酒店对面一出租屋将符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未能起获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 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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